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要求


  1.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招生省(市、区)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2.  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依此类推。若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则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缺额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优先录取体育、艺术类别考生,再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3.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4.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5.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6.  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7.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区)年度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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